质检总局2007-40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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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