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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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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CT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前  言
        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
        ——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
        ——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
        ——对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1999年版的3.16;本版的3.5,4.5);
        ——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规定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7,4.8;本版的3.6,4.6);
        ——增加了产品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见3.7,4.7);
        ——对产品绝缘耐压性能规定中的编排和措辞进行部分变动(1999年版的3.15,4.9;本版的3.8,4.8);
        ——对产品的防干扰性能规定做了较大修改,改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1999年版的3.13;本版的3.9,4.9):
        ——对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2;本版的3.10.1,4.10.1);
        ——对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4;本版的3.10.2,4.10.2);
        ——对温度变化试验做了部分修改,选用方法Na进行试验(1999年版的4.3;本版的3.10.3,4.10.3);
        ——取消交变湿热试验(1999年版的3.4,4.5);
        ——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见3.11)及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见4.11);
        ——对振动试验做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增加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6,4.7;本版的3.12,4.12);
        ——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5,4.6;本版的3.13.4.13);
        ——增加了产品耐工业溶剂性能(见3.14.4.14);
        ——对产品表面防护性能的内容和编排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9,3.20,3.21,4.12;4.13;本版的3.15,4.15);
        ——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改为2年(1999年版的3.23;本版的6.3);
        ——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1;本版的4.1);
        ——增加了性能参数检测的规定(本版的4.2);
        ——提高了产品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1999年版的5.4b;本版的5.4;
        ——做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9年版的5.6;本版的5.5.2);
        ——对产品的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按GB/T 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9年版的6.1、6.5;本版的6.1);
        ——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1999年版的6.7;本版的6.3);
        对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说明:
        连续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长期运行的负载和条件,短时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短时运行的负载、时间和条件。
        本标准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市灯泡电线有限公司、鹤壁天海集团、苏州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治琬、焦树圭、闵跃进、李伟阳、方家鎏、汤曼如、王来生、戴自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 2261-1979、ZB T35001-1987、QC/T 413-1999;
        ——JB 517-1977。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电气设备(电机、电器及电子产品,以下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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