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皮带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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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皮带机标准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819:1977《连续搬运设备——安全规范——总则》的一般安全要求,重点结合我国煤矿带式输送机设计、使用的特点和特殊安全要求,首次制定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标准、以提高煤矿带式输送机的安全性能,防止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云海、陈骥、侯红伟。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也适用于有爆炸性危险的露天煤矿、选煤等工作场所用带式输送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 3836.3—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GB 3836.4—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T 13561.3—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带式输送机
MT 113—1995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 147—1995煤矿用阻燃抗静电织物整芯输送带
MT 450—1995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ZB D93 008—90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正常工作条件normal working conditions
由使用输送机的有关各方一致同意的规定条件。它是由用户规定并在订货时制造厂同意的,或者是在制造厂印刷标准产品样本时规定的条件。
3.2 人员personnal
操作输送机本身的人员和法定可在附近停留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输送机的设计和使用等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符合GB/T 13561.3中的通用安全规程。
4.2 输送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ZB D93 008的规定。
4.3 输送机的使用条件必须满足其正常工作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输送机,应另行规定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