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规课件-安全附件和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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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安全附件和仪表
六 安全附件和仪表
6.1 安全阀
6.1.1 基本要求
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及铭牌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规定。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
内容:根据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6.1.2 设置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 MW的热水锅炉。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蒸规》第131条、《水规》第98条的修改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安全阀数量的规定。
内容:1、装设2个安全阀必要性
2、装设1个安全阀的条件
六 安全附件和仪表
6.1.3 装设安全阀的其他要求
除满足本规程6.1.2要求外,下列位置也应当装设安全阀:
(1) 再热器出...